工程索赔时效的功能是什么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时效的功能
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索赔时效是由其本质决定的,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的时效。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诉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强制对该实体权利进行保护。通过此种方法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索赔时效的功能。
2、索赔时效具有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其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为肤浅,施工记录也相对较为简单。由于索赔事件(如由于发包人错误指令造成连续浇注的混凝土施工异常中断,额外增加施工缝费用;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预见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如异常的地下水位)往往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数额。因此,如果允许承包商隐瞒索赔意图,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限制,无疑将置业主于不利状态。索赔时效平衡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一方面,在索赔时效制度下,凡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即视为不行使索赔权的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业主可以以此作为证据的代用,避免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业主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相类似索赔事件的再次发生。
3、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的解决。索赔肯定会有分歧,尤其是引起索赔的事件已经完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索赔,分歧会更加严重。如果没有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揽子索赔。时过境迁、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因而导致业主和承包商均依据各自的记录阐述各自理由,而双方必然都认为自己才真实地记录了索赔事件,使得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双方的费用和成本。且由于双方各自的记录往往差异较大,因而对调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观、准确地认识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将是一项棘手的工作。确定较短的索赔期间,有利于证据保存,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避免元谓的旷日持久的争端。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经济的。对社会而言,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因而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