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对合同法的冲击怎么避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了解。
电子证据对合同法的冲击怎么避免
1,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2,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3,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
4,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5,完善合同有效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足法律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同等功能的方法加以认可,即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时,对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条件、认证机构对其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等问题,可以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明确。
最后我们应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