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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相可否作为证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380次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尤其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需要证据来判定事实的真相的,所以,证据是案件审理中很关键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对证据的种类是有规定的,不是所有事物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录音录相可否作为证据?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

录音录相可否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据种类之一,属于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对视听资料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取得录音的手段要合法,即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常见的离婚纠纷一方为挖掘另一方婚外情线索,冲到“小三”家中拍摄捉奸在床的录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像才可能被法庭采纳。

其次,录音要具备真实性,即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

再次,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录像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为了是录音更好的实现有利于诉讼的目的,在录音中应尽量指明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交谈者的身份。在交谈中,尽可能地指明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前因后果和发展演变过程。谈话中避免采用要挟、威胁的态度,以免被认定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尤其要注意的是,录音过程要连续不间断,否则也可能被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认为有剪辑而不予采信。最好能到公证机关将录音予以公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虽然已有法规证明短信、QQ等纪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法规同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的认定有着万重山。例如,应该退而求其次,既不采取直接认证方式来解决,而应采取间接认证方式来进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案件事实间的内在联系及合理的逻辑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由于其易删改的特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另外,短信作为孤立证据时,证明力显得比较弱。因为此手机号码发出的短信,并不一定是手机所有者发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某个特定无际时段,这个手机号码为手机所有者掌控。而在这一点上,取证很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纠纷并没有借据,当事人手上只有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但若上述内容被当事人简单直接地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时,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很难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的确有某些案例成功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从更多的案例来盾,这些电子数据作为作为证据一般都不被法官认可。因为,首先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虽然可以通过公证,但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对此方面已不予公证。其次,如何认定该号码系此人。最后,如何认定不是盗号,虽然要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但这样的鉴定时间是漫长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证,法庭一般不予采信。短信够作为证据并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说的那么容易,这过程是漫长而且艰辛的。现在更出现了黑客扬言“你出多少钱,我帮你定”的现象。短信取证更为为空中月,水中花。给电子签名正名,让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必然,这个毋庸讳言。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细如发,再完美无缺,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是形如虚设。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你虽未经朋友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上面的文章,小编很明白的告诉了大家,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益的,所以我们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法律证据。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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