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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是书证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585次

在诉讼中我们通常需要拿出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个过程称为举证,举证的时候还需要担负起举证责任,那么我门应当如何进行举证这个过程?所谓举证有哪些证据会被认可?下面若悠网小编以电话记录为例为大家做一个大致的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共8种: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证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9.专家辅助人。

有人问电话记录是否是作为书证?那么我们需要了解:

什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例: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电话记录作为什么证据?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取证注意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私自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以上是若悠网小编针对电话记录作为证据所做的总结,希望能对您的情况有所帮助,您的收获是小编最大的鼓励,如果小编的整理不合您的心意,您可以上若悠网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若悠网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热心解答。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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