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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灭失如何举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342次

财产往往都是我们最为看重的了,而且现在人们自己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正在逐渐增加,财产的保护也需要我们对其更多的关注,现在很多时候一旦财产灭失,其数量是十分巨大的,很多都是由于没有妥善保管。那么财产灭失如何举证?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第一,“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能力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可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也就是说,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需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如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或公司重要会计账簿、交易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或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合理解释去向的;或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真实性与完整性而无法清算等情况下,负有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则应由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即应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里主要是举证问题。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财产损失的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直接财产损失,故此法院判决财产损失也是以直接财产损失为主。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分项中赔偿限额为2000元,法院判决的财产损失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赔满后,再由责任方赔偿其余部分,责任方有商业险的,在责任方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如何举证

举证直接财产损失的举证,如果物品灭失或损毁的,需要出具物品的发票、购物凭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预期损失,如财产贬值、当事人可预期收入不能实现等,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都是免赔的。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价格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对于直接损失,法院一般根据损失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损毁物品为价值较低的物品,例如因抢救而不得不剪开的衣物、眼镜等,在没有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发生,法院也会酌定判决赔偿。实际判例中,法院予以判决被告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情况也较少。只是近年来,法院判决机动车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有一定数量的增加。

财产的灭失很多都是由于主观原因所造成的,而且都是刻意而导致的;对于财产的灭失在举证的过程中一定是要涉及到财产灭失的最直接的证据才能够有效的进行判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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