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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属于书证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550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很多案件来说,为了进一步取证,一般都会要求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那么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属于书证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答案是肯定的。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机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只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结论部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方法等内容,不予告知。而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与行政案件的鉴定意见告知内容相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告知内容亟待扩大。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复印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第246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等等。

上述规定列举的需要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办案机关审查鉴定意见的重点内容,同时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但这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晓有关鉴定意见内容的基础之上。如果不予完全告知鉴定意见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难以有针对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所谓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也就难以有效行使。

因此,在不妨害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当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知情权的保障力度,扩大告知内容和范围。

医疗事故鉴定书多久能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属收到医学会的通知的,那么从这个时间起10日内,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实物证据、封存药物和血液制品等等)、书面陈述(治疗经过及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叙述)及答辩(对对方提出的意见、解释的反驳)。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从上述法规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规的规定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结论,也需要60天、两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出来。这期间还不包括文件和通知送达的时间、医患双方提交的时间、在途的时间等等。所以,通常情况下一个医疗事故鉴定从申请到出结论大约需要两个半月到三个月的时间。

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需要做司法鉴定的时候,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是有相应的要求的,需要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才可以进行鉴定,这样才可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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