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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要如何收集,法医如何对物证进行鉴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37次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相关部门会对一些物证进行收集,并且采取一定的法医鉴定来确定其中的信息。但是,很多人对于物证要如何收集和法医如何对物证进行鉴定的过程没有清楚的认识。下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证要如何收集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它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一10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4、提供与调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法医如何对物证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物证。为正确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4、检材的保存

(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5、检材的检验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6、出具鉴定书

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实物证据具有哪些特点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物证要如何收集,法医如何对物证进行鉴定的内容介绍,如果大家不清楚的可以做相关的了解,才能对这个问题更加的了解。在实际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正确进行物证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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