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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官司如何举证事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86次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欠条是较为普遍的债务关系证明,一般在民间借贷时,都会写欠条,所以欠条也就成为了民事借贷纠纷中的重要证据,那么欠条官司如何举证事实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欠条官司举证事实

所谓“欠条”其实质就是一种债权凭证,其功用只是证明债权存在。

欠条上面有无约定还款日期。在约定还款日期内的受法律保护,应及时主张权利。约定不明的,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包括: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或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对确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欠条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之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没有借条怎么打民间借贷官司

甲与乙于2009年2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由甲出借1万元给乙,借款期限为1个月,乙当场打下欠条一张给甲并交付给甲。由于甲当时没有现金,双方约定由甲于2009年2月2日将1万元款项交给乙。后甲于09年3月2日起诉乙,请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承认条子是自己打给甲的,但是甲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后来也没有支付自己任何款项;甲承认当时确实没有给乙1万元现金,但是自己已于09年2月2日从银行取出1万元给乙。双方对此事实均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甲是本案件的债权人,本应为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支付给乙1万元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甲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支付乙1万元借款的事实,自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观点二认为,如果本案严格依据民诉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一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忽视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势必产生个案不公。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以及相关民诉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将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及时、合理的转换给债务人乙,如果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法院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的懂法意识较为薄弱,所以欠条也就基本上成为了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明,所以我们在借贷时一定要保管好欠条。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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