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存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在很多的时候我们都会发现或者还是当事人,表见代理能够为我们提供很多的便利,帮助我们能够更好进行相关的代理,减少很多的中间不必要的环节,但是表见代理还是可能发生相关的违法现象。那么如何举证存在表见代理?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表见代理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仅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行为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证书的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当然,在诉讼中,第三人应对这一表象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使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即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3、须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情并非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则无保护的必要。
4、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同,就在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后果有无选择权。表见代理制度规定除非善意第三人放弃外,表见代理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后果。这一做法的根据在于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是被代理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对于表见代理的举证其实是很难的额,很多都需要涉及其中才能够掌握相关的举证资料,我们对于表见代理相关控制一定要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的规定出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