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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公司股份如何举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17次

在夫妻离婚的之后需要对共同拥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划分,为了避免在股份分割之后又产生新的问题,避免事后发生诉讼的时候双方不知道该怎么样解决,要能够及时举证,那么,分割公司股份如何举证?若悠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分割公司股份怎么举证

1、工商管理档案部门出具的企业或者公司的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所占股份比例、公司章程、年检报告等情况。

2、税务登记部门的资料。

3、企业网站宣传资料等等。

第一项和第二项由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搜集到有关企业和公司的资料,这是法定证据。第三项,因为你觉得可能还要说明其他的问题,必须需要公司其他的资料,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也行,第三项只是一个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有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取得方式: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提交律师查询手续进行档案的查询、打印和盖章,网络上就可以查询和打印。

公司股权分配用什么作为凭证呢?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该为股东出具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离婚时配偶能不能分割股权

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只是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实践中,夫妻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后以一方名义登记,并由其参加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改制时,用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登记在一方名下。

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除非双方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股权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有所不同。股权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凭证,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权的主体有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但是股权,尤其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公司时候所获得的股权,股权的分割必然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另外,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财产的处置。

在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可以仔细的商讨清楚,并且签订协议事后就不会再有任何的麻烦发生。对于离婚后需要对分割公司股份举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疑问要解决,都可以在线询问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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