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案人情案如何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造成的,而关系案件、人情案件是徇私枉法的重要表现,司法机关收受案情当事人的好处后就属于人情案,那么关系案人情案如何举证?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关系案人情案怎么举证
1、收集书证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
2、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明原案确实是有罪之人或者是无罪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却采取伪造、隐瞒、毁灭原有案件的证据或者颠倒黑白制作法律文书,最终使原案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被刑罚处罚;
3、收集有关知情人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接受原案亲友的约见、吃请、游乐以及请托人的请求获取好处及其他利益;
收集犯罪嫌疑人单位有关人员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水平、业务技能并不是难以想象的那么差,办理本案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就不会出现原案被追究或者逃避法律制裁。当然,徇私枉法案件比较复杂,应当尽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案及中间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否则只能依靠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体系定案。
二、关系案人情案形成的原因
1、政府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
在我国,地方政府干预法院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的独立性因此受到损坏。在涉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诉讼中,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采用与法律相悖的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尤其是当一些地方性的相关利益受到威胁时,当地政府为了极力保护本地区的相关利益,利用各种关系对法院横加干预,把政治强加于法律之上,造成法院工作的畏手畏脚。这在极大程度上违反了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观念
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主义等不良风气影响,部分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不思进取,抛弃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本质的偏差,盲目的追风逐流,贪图个人享乐,与品德败坏的法律掮客勾搭成奸,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僭越法律,破坏法官的职业形象,损坏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损坏司法权威。
3、审判监督不到位,奖惩制度不力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急剧上升,审判压力大,审判监督职能部门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在结案压力之下,疏于监督管理,减弱了监督的力度,而与此同时,错案追究的惩处机制也没有形成震慑态势,造成部分审判人员为了一己之私妄加判案,给“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了可乘之机。
4、社会普法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
虽然近年来法院十分重视在人民群众种进行普法教育,尽最大限度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及透明度,但普法的深度和力度仍有待于提高,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程序以及法院办案的方式方法,致使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不管什么案件,不托人、不请人、不送礼就不能得到公正判决,造成众多当事人到处钻营,盲目请客送礼,再加上社会上不法的诉讼掮客恶意渲染,给予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滋生的温床,败坏了法律的权威。
三、徇私枉法怎么认定
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区分。要认定徇私枉法罪,与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二者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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