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真伪如何举证
合同是我们建立关系的一种验证凭证,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首要文件。我们都应该对于合同的真伪有着超人的敏感性,若悠网下边为我们带来的知识就是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主题知识合同真伪如何举证,希望对此您能够有一定的收获。
一、合同真伪如何举证(案例分析)
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冉某取得渝G某牌号出租车的经营权。2010年1月1日,冉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冉某将上述出租车50%经营权转租给张某经营;期限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张某每年应向冉某支付租金14400元,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冉某交车之日向张某收取保证金2万元,租赁到期后保证金如数退还;任何一方违约,无条件赔偿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冉某缴纳保证金2万元。2013年5月7日,冉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缴(租)车费用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2014年底,因出租车到报废期,冉某向张某收回出租车,退还2万元保证金并出具《证明》载明:“该出租车从2014年12月22日6点起至今后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法违规与朱某、张某无任何关系。此前二人与该车的一切费用全清。”该《证明》经鉴定认为,原件上手写字迹“此前二人与该车的一切费用全清”与《证明》正文其余部分手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连续书写,前者的形成时间晚于后者。2015年7月17日,冉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支付其尚欠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4332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分析
张某是否已付清本案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存在的几个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事项,应对认定本案事实发挥重要作用。
冉某起诉前无任何催收租金证据不符合常理。本案中,冉某一直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2日收回出租车至提起一审诉讼期间,向张某催收租金的相关依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张某陈述称其已付清本案租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二审认定张某已付清本案租金,对冉某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相关知识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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