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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如何举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542次

结婚是我们法律赋予夫妻的一种法律义务与责任认定的标准,有着许多的行为是未婚夫妻所不能够做的,也有着许多行为是已婚夫妻所不能够做的。就比如说共同生活就是一定的界定。若悠网小编将为我们讲解关于共同生活的举证相关知识。

一、举证共同生活

实践中,要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各个方面加以判断。在举证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对容易证明以外,其他的举证都有一定难度。例如,要证明夫妻间有无性生活,只能靠当事人陈述,如果对方不承认,就很难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证明难度较大,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也是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判断,防止让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骗财者得逞。

除此以外,实践中夫妻有无共同生活是没有清晰的分界的,并不是有或者没有的区分这么简单。例如,甲乙婚后相处和谐,但是一个月后即吵闹离婚,弄得家庭不得安宁,或者干脆人间蒸发,此种情形,甲乙婚后的确有过共同生活,但时间很短,感情很不稳定,实践中不宜认定有或者无共同生活,而是应该认定共同生活相对较短,判决彩礼酌情返还为宜。综上,实践中要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

二、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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