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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523次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这个时候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

2004年11月,欧阳春在举行婚礼前携未婚妻到某购物中心买首饰。在珠宝拒台前,欧阳春的未婚妻看中了一枚钻戒。欧阳春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钻戒买下。2005年3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欧阳春将钻戒交给朋友拿到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出乎意料:该钻戒是假胃的。欧阳春当即找到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拒要求赔偿。珠宝专拒的老板表示,该专拒出售的珠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绝对有信誉保障,不可能出现假冒商品,欧阳春的钻戒肯定不是从该专柜购买的。欧阳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珠宝专拒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某珠宝专柜承认欧阳春在该专拒购买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枚属实,但认为该钻戒与欧阳春所持的假钻戒显然不是同一枚,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欧阳春所持的经鉴定为假的钻戒是否为从某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无论是欧阳春还是某珠宝专柜,举证证明这一事实都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判由谁承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本案中,欧阳春已经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首先,欧阳春提供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欧阳春提供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的钻戒为假冒的主张。结合这两项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曾发生过购买钻戒的交易行为),得出欧阳春在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结论是合乎情理的。这种盖然性依通常的认识是存在的,并且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欧阳春的主张初步成立。也就是说,此时欧阳春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了珠宝专柜一方。那么,某珠宝专柜是否提供了足以推翻欧阳春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呢?某珠宝专柜的否认性主张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否认欧阳春在某珠宝专柜处购买的钻戒是假冒商品。这是针对欧阳春提出的所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事实主张的反驳;二是某珠宝专柜主张欧阳春所持的假钻戒与在该专柜购买的钻戒不是同一枚钻戒。这是一个有利于某珠宝专柜的新的事实主张。上述第一层意思的口头反驳与欧阳春提供的鉴定结论相比较,显然无法推翻欧阳春提供的证据。而某珠宝专柜提出的欧阳春所持的钻戒不是在该珠宝专柜购买的新事实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理应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举证责任。但某珠宝专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于某珠宝专柜没有完成已经转移到己方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发生作用。欧阳春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商场出售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大多数情况都是不会自己主动承认的,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拿出一些证据来证明对方,出售的是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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