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审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审理的结案与送达
仲裁的审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仲裁审理的结案与送达
依照法律要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最长一般为两个月。准确地说,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据有关部门解释,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没有被解释为其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的实际日期。另外要说明的是,仲裁处理时限的起始时间,应以上述\"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为《劳动法》中的规定),而不应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作为起始时间。
实际中仲裁办案时间有时会超过上述两个月的期限。有关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得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审理,而中止仲裁审理的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两个月的期限内的。因此遇有仲裁中止情形,仲裁程序便会要拖延一些时间。
仲裁审理的结案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对案件审理结束,应将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书、资料出卷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文书(如申诉书副本、调解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送交仲裁参加人的行为。依法送达,便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开庭通知书送达后,若被诉人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等。如果送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则不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名和接收,则表示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的方式一般应为直接送达。也就是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如果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受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叫留置送达,一般不适用于仲裁调解书的送达。
还有一种送达方式为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最后还有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前者指以挂号寄出仲裁文书,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后者指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