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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告送达法律依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39次

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如果确认双方当事人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离婚的裁判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可以考虑公告送达。那么,离婚公告送达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公告送达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下面,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告送达的知识内容。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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