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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能否不登报纸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393次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采用一定的方式让公众所知悉,公告期满后,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那么,法院公告送达能否不登报纸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公告送达能否不登报纸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什么是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种情形: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第二种情形: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也即依靠起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无法将被告和其他人区别出来,那么起诉人的起诉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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