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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流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388次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即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在法律上也对法院公告送达这一相关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公告送达流程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公告送达流程为:1、制作文书。2、选择合适的方式公告。

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一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二、关于公告送达的途径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通过全文讲解下来,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关于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上所诉的条件,对于公告送达的途径也有一定的了解。要是您在这个问题还有所疑问的话。在理解了后对您以后处理相关的公告送达纠纷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您在公告送达纠纷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若悠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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