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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35次

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调解成功的,需要制作调解书来结案。那么,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留置送达并未经当事人签收,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的诉讼文书等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但是,调解书不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因为调解书必须经过双方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即证明其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即无效,法院要继续审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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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诉),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调解书,就不签收,调解书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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