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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范本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51次

在房屋拆迁征收的过程中,需要对拆迁工作做评估报告,对拆迁的可行性、拆迁的估价等问题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送,由于被拆迁人数众多,所以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那么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范本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范本

因无法直接向下列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详见附表)送达评估报告,现向下列相关权利人公告送达青岛市**区黄台路**号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分户评估表》《装修补偿分户评估表》。请下列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该房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到青岛市**路**号院内平房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人:杨*,联系电话:1572625****)领取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表》《装修补偿分户评估表》,逾期视为送达。

相关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送达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青岛市**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二、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8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规定”的提欧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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