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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324次

劳动仲裁文书属于法律文书中一种常见的文书。是对劳动纠纷案件左后作出决定的一种书面文件。这种文书,一般可在官网上面查看。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法律中规定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如受达人拒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依照不同的情况,可以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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