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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方式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29次

仲裁是就是纠纷案件的最后结果。最后的结果一般会由法院将处理结果的文书交给送达人。这就是所谓的传送。传送的方式有很多种,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仲裁送达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与普通送达方式相同的是仲裁送达方式。仲裁送达方式也是按照不同的作用而选择送达方式的情况。送达人在将相关法律文件送交给受达人的时候,应要求其签名。以上就是若悠网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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