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①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②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③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掌握这样3个要点:
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如果是平级就不能够提出抗诉,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诉。这是第一点,必须是上抗下。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抗诉权。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特殊权力,就是它除了能够针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诉以外,对它的
同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
③抗诉向谁提起?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级检察院就向高级法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就向中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