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后的送达回证
在我国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是有严格的一套程序的,当事人双方需要按照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案件的审理。那么,执行后的送达回证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执行后的送达回证
执行后的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
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使用时间:
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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