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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58次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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