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9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花园XX区502室。电话:0591
委托代理人:福建XX律师事务所郭东舰律师,电话:139xxxx2001
被告一:云南德钦县景区管理局
地址:德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玉春,局长
被告二:扎西某某,男,藏族,1968年出生,住德钦县云岭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4670.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赔偿金10123*20=202460元(具体数额待定残后确定,暂不计算在内),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36206.25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8月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乘车前往德钦县梅里雪山景区旅游。在梅里雪山景区地名叫“布村”的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及保险凭证后,所乘车辆才被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当天,原告王某某等三人游完明永冰川后在该景点附近客栈过夜。8月8日上午,原告等三人乘车继续前往梅里雪山景区的另外两个景点------西当温泉和雨崩瀑布。上午10点,原告等三人在游完西当温泉之后,乘座被告二所提供的马匹上山前往雨崩瀑布景点(景区内所有提供马匹者均接受景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一旦有游客需要乘坐马匹,提供马匹者就应指派马夫牵着游客所乘马的缰绳)。由于被告一德钦县景区管理局疏于管理,被告二没有指派马夫牵着原告所乘马匹的缰绳,并且景区山上有农民在伐木,木材从山上被扔下来砸到马头一侧的眼睛、耳朵,马受惊跃起而将原告掀翻下来。原告当时即人事不省,经救护车送往德钦县医院急诊,后转往中甸进行CT扫描检查。原告由于伤势严重,由德钦县景区管理局和旅游局两位副局长陪同,当晚乘飞机飞往昆明,住进云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住院期间为了解决医药费用问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迪庆营销部及时赔付了保险金30000元。)云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脊柱胸T7骨折脱位并完全性截瘫,T12爆裂性骨折,左腿胫骨骨折。9月3日,原告作为担架乘客乘飞机返回福州。9月5日,原告住进福建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10月29日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家中接受康复理疗。根据昆明、福州两地医生意见,为改变原告截瘫状况,自2003年8月8日至今,原告必须每天使用GM1施捷因针剂,并且在家中接受针灸、按摩等康复理疗。目前,原告脊髓神经功能的恢复仍没有明显进展,只能依靠轮椅行动,大小便都不能自理,肉体和精神上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并且还需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及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