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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尸检?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03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补充知识:

一、中华医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①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②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③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④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⑤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⑥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

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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