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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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通俗的讲,分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施工方与建设方,双方在建筑物的质量、造价等方面产生了纠纷。第二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一方与对建筑物造成损坏的一方在赔偿方面产生了纠纷。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就需要对这二者纠纷的对象,即建筑物质量、建筑物损害程度、损害原因等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第一种:双方共同委托。若当事人双方能达到一致,能同时对一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结论表示认可,双方可就委托事项,进行共同委托司法鉴定。
第二种:法院技术科对外委托。若当事人双方就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则要等该案件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程序,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
第一种,双方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共同挑选合适的、有能力的机构。
第二种,则是由法院依依照程序指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可选择性。现场房屋检测鉴定情况
结合现场检测条件并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采用型全站仪对房屋整体倾斜进行检测,检测数据结果表明房屋无明显倾斜、歪闪;采用回弹法对该楼部分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抽查测试,回弹数据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推定该房屋混凝土强度,各类构件实测混凝土强度无明显差异,框架柱、梁、板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C20;采用ZC4型回弹仪,按照《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进行现场的烧结砖强度检测,由检测结果知,砖强度约为MU10;根据《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现场采用ZC5型砂浆回弹仪对墙体砌筑砂浆进行抽样回弹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抽检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约为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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