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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登记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50次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登记一词的含义是什么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两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名称中“登记”一词,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登记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形式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的规定,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有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许可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登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准入管理、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违规处罚管理等。

针对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特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权利和义务单设一章,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九项权利和九项义务,即司法鉴定人除应具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应具有执业活动中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如拒绝不合法鉴定委托的权利,询问被鉴定人的权利,保留不同鉴定意见的权利,按时出具鉴定结论的义务,回避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法律责任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两规章严格按照《决定》规定设定处罚范围和方式,对处罚种类进行了细化和列举。为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强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两规章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因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已经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多达近二百种。司法鉴定满足诉讼需求,为司法活动提供技术保障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得到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为促使司法鉴定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推进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两规章既明确规定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未纳入《决定》调整范围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逐步纳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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