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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72次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在案件开庭后向法院提供司法鉴定的结果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如何看待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

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逐步向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各种纠纷解决活动等领域拓展。如2013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是医学问题,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允许医疗机构去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而把这个任务给了具有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患者权利的救济。

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今天的司法鉴定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知识和方法、手段进行鉴定。

三、轻伤鉴定的原则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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