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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的变更项应如何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13次

我们知道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将对判决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实质变更的判决。一般变更后会对变更项进行执行,大多数人还不清楚其具体执行情况。那么再审判决的变更项应如何执行,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判决变更的执行

要重新立案,执行根据是再审判决。但被执行人仍然要支付之前到现在的双倍迟延履行金。

如果原案件已经申请执行了,因据以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所以可以申请执行中止或终结。原判决是否是个错误的判决,还要看再审的结果,总之撤销的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后的执行主体是否能够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判决的效力和特点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而且变更后执行根据是再审判决的结果。如果原案件已经执行,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是可以申请中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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