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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妻子有责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4 阅读: 163次

一、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妻子有责任吗

强制执行不得侵犯其配偶权益。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机构的通知切实履行应尽法定义务,法院有权利依法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必须偿还的收入部门。

然而同时还需保障被执行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享受基本生存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法院执行被告人没有钱怎么办

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执行程序暂时中止。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后,即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恢复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人亦可在得知被执行人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之时,向法院提出请求,以便恢复执行工作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尊崇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配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倘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机关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去履行法定责任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相应收入。然而,在此类行动进行的过程中,必须要确保被执行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能够获得充足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以防止对他们的生存权利造成侵害。在执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力求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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