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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4 阅读: 119次

一、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在当事人提交回避申请至人民法院就该申请做出明确裁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应暂时暂停履行职务职能,但对于涉及到有关紧迫事项的特殊情况则需例外处理。通常所说的紧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保全;

2)证据保全;

3)采取强制性手段等。

其次,在给予回避复议阶段内,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不需要停职,可以继续行使其职务职能。

再者,若因为回避问题必须更换审判员,那么已进行过的诉讼程序便不必重新开始。

最后,如果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正式生效前未能及时终止履行职务职能,那么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所做出的行为将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刑事诉讼》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直至法院作出决定之前,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暂时停止行使其职责,但是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的事务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则不在此限。在请求复议阶段,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并不需要暂时停职。倘若需要替换审判员,那么先前已经执行过的程序便无需再行启动。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未能按时停职,那么他们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将被视作非法行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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