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收押是什么情况
一、取保候审收押是什么情况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下,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若在取保候审阶段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或者被发现其不再适合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监。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及六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倘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及其关联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当出现取保候审收押的情况时,可能是因为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亦或是不再适宜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收押标准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实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手段来约束他们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在经过评估后,才能确定他们是否有可能因为采取了取保候审而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与此相对应的,收押标准则更加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必要性,例如他们是否存在逃跑的风险、是否有可能销毁证据或者是否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对于处在取保候审阶段中的犯罪嫌疑人,如若在此期间内出现违反相关法规或者不适宜继续采取取保措施的情况时,公诉方、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均有权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再次收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被中断。如果在期限届满之后,不再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或者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则应当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发出相应的通知。而重新收押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继续采取取保措施,因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