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最晚什么时间办
一、取保候审最晚什么时间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受理关于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之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决定。因此,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定的变更强制措施,其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否定态度,则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充分告知并详细解释相关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最晚几天到场
在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时,通常情况下最长需耗时七日方可完成。如果当事人有意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需要向有关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随后办案机关将依法展开审查工作,经过认真审批之后,若认为符合条件,则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七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明确、肯定或否定的决定。因此可以推断,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其具体操作流程中最晚完成的期限,不能超过收到申请那一时刻起算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当决定拒绝变更当事人所提出的强制措施时,则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充分透明的信息,并且详细解释此举的原因和理由,以达到公众的理解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