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算起的
一、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算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遭拘押者,若案情需执行逮捕之必要,应于拘押之际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核审批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流窜犯行、反复作案及团伙犯罪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获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之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故,刑事拘留时长应从拘押当日开始计算,并加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法定时限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策的期限,总体而言不得超过三十日。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对此保持关注,并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拘押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进行详尽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持续调查取证,且嫌疑人符合获取保释或监视居住资格,则依法为其办理保释或监视居住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时间计算方法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采用以日为单位的计算方法,且自拘留时期的第二日起算。这意味着,拘留时期的界定并非以最初被决定拘留的那一天为准,而是以该日期为起点后的翌日开始计时。而拘留期的终结则以法定拘留期限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上限。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且从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构在采取拘留措施后的三天内需要向检察院提交逮捕许可请求,特殊条件下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相应期限则需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检察院方面必须在其收到申请请求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裁决。同时,被拘留者的总拘留期应该予以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倘若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请求,那么公安机构就应当立即将相关嫌疑人释放,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对其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