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拘留期间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司法部门若对被拘留者感到有必要进行逮捕行动,则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申请,经其审查核准。在特别情况下,此项审查核准周期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流窜犯、反复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审查核准周期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决定。如若不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及时传达给检察院。此外,如若需进一步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应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间强迫不休息是否违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构成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它通常由相关的公安部门在实施调查、搜集证据等工作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现行犯的人所采取的,旨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强制手段,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至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的3到4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当地检察机构提出逮捕申请。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特殊犯罪案件,可以适当延期至多达30日。检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倘若无法获得批准,治安执法部门则必须立刻将涉案人员予以释放,同时将结果及时告知检察机构。如果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并且具备相关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