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所在地能不能管辖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所在地能不能管辖
在确定受害人所在位置时,应依照犯罪行为所发生之地点以及犯罪后果所产生之地点来界定犯罪地。
如若由被告人间接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具合理性,该法院也有权利对该案进行审理。法律明文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然而,若被告人间接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具备更强的可行性,那么该法院亦有权行使其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被害者所享有的权益与应尽的责任分别如下:
首先,被害者拥有诸如知情权、控告权、申诉权、参与权、回避权、申请权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众多权益;
其次,被害者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构陈述案件事实,准时出席法庭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同时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划分受害者所在地时,应当依据该罪行的发生地点以及因此引发的犯罪后果所在的地方来进行判断确认。倘若被告人并未直接居住于某地,而另一个法院有可能更加适合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那么该法院亦享有相关的裁判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犯罪地的法院,然而如果被告人并未直接居住于此,而其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上具有更高的可行性,那么该法院同样可以行使其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