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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刑事案件可以调解结案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2 阅读: 108次

一、公诉刑事案件可以调解结案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诉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可尝试调解解决,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此类案件应源于民间纠纷所引发,同时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行为,涉案刑期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在犯罪涉案人为过失犯的情况下,若刑期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则除渎职犯罪外,均可考虑调解处理;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在过去五年内未曾故意犯罪,也可纳入调解范围。所谓“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发起的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交审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通常被称为“公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诉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是否开庭

再次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以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发回申请重新审判的案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建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第一审程序为准绳,展开公正、公开且严谨的审判活动。而上诉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如果发起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那么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此判决通知之日起,理应启动新的审判周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某些特定准则的公诉刑事案件,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予以解决,这其中包括因民间纠纷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以及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自由和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罪行。在这些情况下,罪犯所面临的刑罚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过失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排除渎职犯罪在内)。另一方面,若罪犯在过去五年内并未有故意犯罪记录,那么他们也有资格参与调解过程。所谓公诉案件,即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诉讼程序,这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重要性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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