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眼科司法鉴定怎么定
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时候需要对病情或者是资料进行司法鉴定。最常见的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产生赔偿纠纷时,司法鉴定就是帮助解决赔偿标准的很重要的一个程序。对受害人受伤部位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依法赔偿从而化解纠纷。那么对于眼科司法鉴定怎么定,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眼部损伤主要分为眼附属器损伤、眼球结构损伤和视功能损害3个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有关眼损伤的条款分列于两个部分,即面部损伤章节中主要包括眼附属器损伤,而眼球结构损伤及视功能损害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视力视器损伤章节。
(一)面部损伤
1、重伤二级
(1)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2)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3)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4)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2、轻伤一级
(1)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2)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3)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4)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5)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3、轻伤二级
(1)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2)眼睑缺损。
(3)侧眼睑轻度外翻。
(4)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5)侧眼睑闭合不全。
(6)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4、轻微伤
(1)眶内壁骨折。
(2)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二)视力视器损伤
1、重伤一级
(1)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2、重伤二级
(1)眼盲目3级。
(2)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3、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眼虹膜完全缺损。
(3)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4、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包括诉前协商)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争议问题。
法医鉴定现状
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所在,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根据面部损伤和视力视器损伤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从而解决争议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