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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费用大额合同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0 阅读: 90次

一、笔迹鉴定费用大额合同怎么办

对于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进行此类鉴定,然而必须遵守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并且需预先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若在此期间,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交申请或未预付鉴定费用,那么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二、笔迹鉴定对同一字鉴定结论不同有影响吗

鉴定同一文字所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的确可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事实上,笔迹鉴定这事本身极具挑战性,且轻易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

例如,评估者的专业素养与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控程度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左右鉴定成果。

因此,即便评估对象为完全同样的一个字,众多不同的鉴定者亦有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当此类情况发生时,鉴定结论的差异性将使事件变得极为棘手。

尤其是当所涉证据如合同、遗嘱等对事件具有重大影响时,鉴定结果的准确度将显得尤为关键,若此时不同的鉴定人员对同一字形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那么法庭对该证据可信性的认可程度也将相应降低,从而极易导致最终裁决结果出现偏差。

《证据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国库列支。

《证据法》第九十三条公诉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经释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鉴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职权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并在共同鉴定书中表明各自的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手段或仪器等违反科学常规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笔迹鉴定费用大额合同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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