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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0 阅读: 132次

一、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的追索权期间长达三年之久,自权利人明确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责任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时,然而,若权利损伤时间已经过去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提供额外救助措施,除非存在特定情境方可请求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用以追索的范围主要包括他/她承担过的所有保证责任:

1.主债务及其涉及的利息集合;

2.债项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滞纳金或者损失补偿金;

3.为了承担保证责任而投入并支付的必要费用,例如用于偿还债务的运输费用,或者是诉讼费用等;

4.清偿之日起的本金收益;

5.在保证责任执行过程中,因承担保责任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担保人的房子被拍卖合法么

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之中,针对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原则上并不采取强制处分措施。

然而,若该不动产规模较大,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成为此类案件中的抵押品(例如第三方抵押权),亦或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并愿意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保留五至八年租金收益,则法院得以依法启动评估、拍卖或变卖流程,以获取资金用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当申请人向被告及保证人提起诉讼,经过宣判且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如义务人未能依照法院裁决履行义务,那么申请执行方可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人身和财产等状况展开全面调查与查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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