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首先是指那些已经通过特殊程序(例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
其次是指那些涉及到婚姻效力、婚姻撤销或解除等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的身份关系内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谁提起
因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事实上其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一类诉讼活动。因此,根据本国现行法律条例,当事人必须向国家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最终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