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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几率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0 阅读: 48次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几率

比例相当高,高达90%以上,而上诉案件以发回重审方式处理时,其考量因素主要源于一审案件存在的多种问题。的确,无论是由于程序上出现错误导致的审判不公正,还是因为未能清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及适用法律不当,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需要将此案发回重审。

如若不然,就不会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实行该操作。

首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中,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决内容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不够明确;

2、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当提出上诉并且检察院没有进行抗诉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重新审理的结果都不得使原判决所规定的刑罚更加严厉。在此种情形下,重审结果仅能保持不变或者减轻,而不能增加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刑事二审必须开庭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以下几种案件时,必须组织成立合议庭并举行公开法庭审理:

(1)被告人或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事实与证据的判定持有不同见解,这一观点有可能会对最终的定罪裁决和量刑结果产生深远影响的上诉案件;

(2)被告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被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4)其他法律明文规定需要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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