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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0 阅读: 72次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怎么办

作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皆享有着向上诉权,同时,申诉的理由无需受到任何的限定束缚,只要符合法定的时间期限,便可提出上诉,无论理由充足与否,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许可。但针对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影响对象——受害者而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其上诉权,反而为其提供了请求抗诉权,这意味着在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判表示不满时,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是否行使抗诉进行决策,并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公诉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若性质较为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当公安机关完成初步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后,后者会对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此过程通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给出决定性的结论;

最后,在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将交由人民法院处理此案。

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判决,但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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