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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什么条款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9 阅读: 59次

一、刑事拘留什么条款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侦查人员察觉到的情况;

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再次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身边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的情况;

此外还包括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情况;

最后是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候可以用手机

依据现行法规条例,针对收押于拘留所内的被拘留人员而言,其个人使用的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均需由拘留所进行详细记载并予以统一保管。所有物件必须交给监管部门或拘留所代为管护,在获释之后方可领取归还。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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