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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46次

司法鉴定是重要的一种司法制度,案件当事人对涉案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涉案问题的真实性,法院会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批,那么中级法院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中级法院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怎么办

建议带上当事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要求查阅一审案卷(现在二审,估计在二审法院档案室可以查阅),那里会发现一审委托鉴定时法律依据包括交接单,交接回单等司法程序,看看有否过错,根据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及民诉法第72条,法院应该委托法定的司法鉴定,你们坚持法定司法鉴定,医学会肯定不会有公正结论的。而且,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医学会是社会团体,即便医学会鉴定有错误,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民诉法132条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开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事项有哪些

(一)鉴定委托的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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