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士进行关押的必要性审慎评估,通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承担职责。待公安机关关于是否延续对当事人的羁押处理决策出来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对此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审查复核工作,并基于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义务持续地对其仍需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况,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
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
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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