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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逮捕程序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9 阅读: 79次

一、刑事拘留转逮捕程序有哪些

关于刑拘之后所需履行之程序的具体流程为:当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拘留后,倘若判定被拘留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需在拘留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审批材料。除此之外,还包括采用强制手段,如实施逮捕、取保候审以及监督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刑事拘留转逮捕意味着什么

在刑事拘留转化为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接下来将面临着将要进行的刑罚判决这一阶段。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两者之间并无必要关联性。

因为,在这期间还存在着一道关键环节——即审查起诉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因如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或被告人自愿自首等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即使对被告人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也而无法得到刑罚处理。

此时便会产生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情不起诉这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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