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一、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学规范以及主观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这两种鉴定方式所依据且奉行为标的的法律依据有着天壤之别。其前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七项配套卫生法规文件;而后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要法理基础实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据此可知,两者在提起诉讼之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与标准也迥然相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之后多久那到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常能够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获得。
然而,倘若鉴定事项涉及繁琐、深奥及特殊技艺层面上的疑点疑问,抑或是鉴定过程须耗费相当之多的时间,则应经过本机构最高责任人的许可方可延期进行,延长期限平均来说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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